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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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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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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2|(集會表演場等)出入口空地和門廳======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對於此類特定用途的規劃有很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 ^1^本節所列建築物依左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 ^:::^:::^(一)^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自建築線退縮1.5公尺以上。^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1.5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2.5公分。^ ^:::^:::^(三)^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五)^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3公尺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二、^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臨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地者,免設側面空地。^ ^:::^:::^(二)^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90條第2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5公尺及3公尺以上。^ ^:::^:::^(三)^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兩家以上之使用者,其門廳可分別留設或集中留設。^ ^:::^三、^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其觀眾席主層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依前項規定留設之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但引進時就已經有很大的不同,可說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有四款,並未對「觀眾席主層」在非避難層的情況有差異規定。 * **民國71年**時認為原條文與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樓層時)的「文義不清」,而且認為空地的設置規定也應該區別「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及**非避難層**兩種不同情況,因此大幅修正((修正理由收錄於李滄函編《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原條文納入修正後的第一款「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另增訂第二款規定「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樓層」的情況;又增訂第三款針對同一建築物有兩種或兩家以上的情況。 ---- ====法規意義==== * **目的**:本節的特定建築物(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指的是具有「觀眾席」、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用途。在出入口前留設「空地」或「門廳」可以緩和平時開場、散場的通行混雜的情況,當災害發生時也可以供避難或緩和疏散時的混亂,並提供消防救災空間。 ---- ====適用對象==== * 依第117條適用本章的特定建築物之中,依第121條所列舉的用途。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200㎡之集會堂共5種。 * **關於運動場館**:除了本節所列的五種用途以外,其實還有很多用途也具有觀眾席,例如運動場館。但本章並沒有將運動場館等列入適用對象,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A-1類組的使用項目舉例不完全一致,請特別留意。\\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所稱的「興行場等」包含「劇場、映画館、演芸場、観覧場、公会堂、集会場」,其中「観覧場」就包含了各種運動場館的觀眾席,但不包含學校所屬的運動場館(學校屬於供特定人使用)。\\ * ''#英國規範'' 由英國文化傳媒與體育部(DCMS)出版的《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是運動場館設計的重要參考資料。該指針的建議雖不具強制性,但有許多內容受到法案的引用。\\ * **有關台北大巨蛋**:我國法規上的付之闕如不僅反應出「觀看運動比賽」並不是一種受到正視的活動,或多或少也影響了數十年來國內的大型運動場館設計,導致通行動線和避難疏散的問題普遍存在。2014年已經在興建中的台北大巨蛋因BOT的弊案疑雲,而使其疏散設計受到重新檢視。即便採用了電腦模擬的性能設計驗證法,也因為缺乏法規上的標準而淪為各說各話。當時台北市都發局提出的「台北大巨蛋安全體檢總結報告書」即引用了若干英國規範的觀念來作為檢視的基準。無論該報告書採用的基準是否合理且必要,這些觀念都值得作為設計上的參考。\\ * **特定建築物vs A-1類組**:雖然本條未將東京条例中的「觀覽場」列入,在總則編第3-3條的A-1組定義也未提及「觀覽場」,但是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的A-1類組卻有「觀覽場」一項。「觀覽場」不是國內常用語,無法確定其意涵,不過該類組的第2點明確列舉了「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體育館(場)及設施」。這使得A-1組的用途與本條的適用對象產生明顯的分歧。\\ * **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爭議事件**:各地的體育場館幾乎都曾舉辦過演唱會活動,但是107年前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質疑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用途申請,未符合第97條及第127條及觀眾席的規定,未來將不能舉辦演唱會。此疑義內政部其實在105年就已經即做出函釋,體育館不適用第5章第2節之規定,但該爭議一直到113年才完全落幕,詳同編第127條之筆記。 ---- =====條文探討===== 跟東京条例相比,我國的規定略為複雜,主要原因是我國另外增加了「側面空地」的規定。但由於「觀眾席主層」可能不設在避難層,如此一來「側面空地」的必要性就存疑,因而對該種情況又增訂了差異的規定。對照如下: | ^ 我國法規 ^^ 東京条例 ^ ^空地位置|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 建築物設前面空地(臨建築線)\\ => 建築物設側面空地|主要出入口設前面空地| ^:::|觀眾席主層不在避難層|=> 建築物設前面空地\\ => 觀眾席主層的主要出入口前設門廳|:::| ^空地規模|以「觀眾席面積」為依據,規定「建築物退縮距離」和「空地長度」。若為側面空地則是規定「深度(與地界線之距離)」||以「客席數」作為依據,規定空地的「最小面積」。| ^一、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 * **前面空地**:本條的「前面空地」規定為「自建築線退縮○○公尺上」,意即「前面空地」只能設置在**建築物與建築線之間**。此規定可能是因應同編第90條的規定,避難層的出入口至少有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 * ''#日本法令'' 東京的条例並沒有規定主要出入口必須**面向**道路,出入口只需有避難通路連接道路即可。所以主要出入口的「前面空地」可以設在基地內的任何位置,較有彈性。 * ''#英國規範'' 在「大巨蛋體檢報告書」將「戶外疏散空間」稱為「reservoir area」。在英國規範中,「reservoir area」指的是既有設施的疏散路線上遇有變窄的瓶頸時,在瓶頸之前必須留設開放空間或是「reservoir area」,「reservoir area」的面積必須能容納進出之速度差所滯留在該區域的人數,每人應𥰣設0.25㎡以上。也就是說,「reservoir area」並不一定是戶外空間,而且新建設施的疏散路徑原則上不能有瓶頸。 * **側面空地**:此規定可能也是與第90條有關,該條規定直通樓梯如果在避難層未能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就必須設置朝向不同方向的另一處出入口。 * ''#同樂會觀點'' 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出入口與「側面空地」的連接闗係,同編第90條也只規定出入口應開向道路或1.5m以上避難通路,實際上未能有效確保避難路徑的順暢((較早的函釋(67)台內營字第786249號似乎隱約帶有「避難通路應按本條的標準退縮」之意,但修正的條文並未明確規定。))。 * ''#日本法令'' 東京的条例規定建築物各個出入口的配置應為「避難上有效」的配置,但沒有強制面向不同的方向。各出入口皆必須連接屋外通路,通路的寬度不得小於使用該通路的出入口的合計寬度。 * 第1款規定的空地尺寸標準: ^前面空地|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以下|自建築線退縮1.5m以上|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以上|自建築線起退縮1.5m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或其零數,增加2.5cm| ^側面空地|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可以合併計入側面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 * 對照同編第90條的「避難通路」寬度標準,本條規定的空地尺寸相當於「加寬的避難通路」,而不像「廣場」。 * 其中「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指的是符合規定寬度的道路(12或15m) * 基地側面如果為道路,道路的寬度可以合併計入側面空地深度。至於前面空地則無此放寬規定。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以客席定員數乘以0.1㎡作為空地面積標準。0.1㎡是取「站立席」的密度標準0.2㎡之半,意即需能容納一半的人員。 ^一、(三) 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 當基地後面臨路,且路寬大於側面空地之深度規定時,具有與側面空地同等的避難和疏散功能,可以替代「側面空地」。 * ''#同樂會觀點'' 同樣地,法規也沒有規定出入口與「後面道路」的關係,同編第90條也只規定出入口應開向道路或1.5m以上避難通路,實際上未能有效確保避難路徑的順暢。 ^一、(四) ……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 當基地後面臨路,且路寬大於側面空地之深度規定時,具有與側面空地同等的避難和疏散功能,可以替代「側面空地」。 * ''#同樂會觀點'' 同樣地,法規也沒有規定出入口與「後面道路」的關係,同編第90條也只規定出入口應開向道路或1.5m以上避難通路,實際上未能有效確保避難路徑的順暢。 ^一、(五) 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3m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 原條文參考日本的規定,有頂蓋的前面空地應至少4.5m高。但由於騎樓淨高的規定為3m,民國71年時配合騎樓淨高將頂蓋的高度也改為為3m。 * 「前面空地」或「側面空地」的都可以設置頂蓋,頂蓋只有高度要求,而沒有深度的限制。對於騎樓或門廊內的「外牆開口」也沒有防火性能的要求。 * 但請注意如果是屬於同編第90條第1款的情況,即「側面空地」同時具有「避難通路」的性質時,其外牆開口會受到同編第110條第5款的限制,必須有適當間隔或為防火設備。 ^二、(一) 建築物臨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地者,免設側面空地。^ * 這是民國71年修正所增訂的。當觀眾席主層不在避難層時,因為觀眾無法直接疏散到地面,因此免除側面空地的要求,改以第二目的「門廳」替代。 ^二、(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二) 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90條第2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5公尺及3公尺以上。^ * 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目的是避免各樓層的避難人潮擁擠產生危險。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規定興行場的「寄り付き」若沒有柱或牆壁、且高度達4.5m以上,可以視同「前面空地」。「寄り付き」相當於中文的門廊或出入口雨遮,當興行場設於避難階以外的情況,也比照「寄り付き」的規定,將其出入口前的空間視同空地來檢討。 * ''#英國規範'' 我國對於避難層以外的「門廳」大致可對應於「大巨蛋體檢報告書」中所稱的「室內疏散空間」,也就是英國設計規範中的「Concourse」。Concourse指的是觀眾席各個出入口至安全梯(或其他避難路徑)之間所經過的多功能門廳空間。除了作為進出場動線,也會連接廁所、飲食小賣店、轉播螢幕、垃圾筒等等設施。Concourse可以作為「合理安全場所(Place of Reasonable Safety)」。「合理安全場所」指的是在建築物內能夠提供一些保護、在短時間內免受火煙侵襲的空間(通常是走廊和樓梯),以利於最終疏散至「安全場所(Place of Safety)」。該指引對於Concourse空間並沒有防火要求,但如果要把Concourse當作「合理安全場所」的話,必須是**低火災風險的空間**,與有火災風險的空間(例如飲食小賣店)之間通常會以30分鐘時效的防火區劃分隔。Concourse的使用人數通常很難預估,一般建議取該門廳所服務的觀眾席區域人數的30~50%來估算,尖峰需求量以每人0.5㎡留設。 * **門廳vs走廊**:在一般的建築用語習慣中,「門廳」無異於「加寬的走廊」,兩者沒有明確的區別。至於本條規定的「門廳」與同編第92條規定觀眾席的三側應設置互相連通的「走廊」是否能重疊,也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大型觀眾席的主要出入口可能不只一處,本條規定的「門廳」是否能均分為多處設置,亦無明確規定;若比照圖例121說明⑤(5)對「前面空地」深度可均分為二的邏輯,似乎可均分為多處。 * **長寬比得調整**:本目的「門廳」規模並非以「最小面積」來規範,而是以「最小長度」及「最小深度」來規範。另依圖例121說明④,若主要出入口門廳的長度太長而致留設困難時,得就**相等的面積**調整其深度及長度,但調整後各向尺寸均不得小於5m。 * **第90條第2款**:「第90條第2款」的內容已在民國92年移到「第90-1條第1款」,但本條未同步修正,有參照錯誤的問題。 * **若「觀眾席主層」位於5樓以上**:還必須依第127條設置「室外平台」,另詳該條之筆記。 * **若「觀眾席主層」位於地下層**:其距地面深度及觀眾席面積有一定的限制,除非設置第127條所規定之「室外空地」。 ---- =====其他相關法規===== *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設計施工編第90-1條]](避難層之出入口):「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10 ㎡寬17cm 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17cm 應增為20cm」 *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寬度):「……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 [[121_集會表演場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1條]](基地與道路的關係) * [[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觀眾席位於避難層主層以外) ----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42条**(前面空地)|||| ^興行場等の主要な出入口の前面には、〇・一平方メートルに客席の定員の数を乗じて得た面積以上の空地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興行場等的主要出入口的前面應留設0.1㎡乘以觀眾席人數所得的面積以上的空地。|| ^2 耐火建築物である興行場等の前面に設けられる寄り付きで、次に掲げる要件に適合するものは、前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空地とみなす。^|2 耐火建築物之興行場等的前面設置的前場空間,符合以下所示要件時,在適用前項規定時視為空地。|| ^一^柱又は壁の類を有しないこと。|一|沒有柱或牆壁之類的構造物。| ^二^四・五メートル以上の高さを有すること。|二|高度達4.5m以上。| | {{.:pasted:20260502-155323.png?150}}{{.:pasted:20260502-155328.png?200}} |||||| | 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46条**(屋外へ通ずる出入口等)|||| ^興行場等の屋外へ通ずる出入口は、次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興行場等的通往屋外的出入口,應依以下規定。|| ^一^避難上有効に二以上配置すること。|一|避難上有效的二處以上的配置。| ^二^出入口のうち、一以上は第四十一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り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道路に、その他のものは屋外の通路に面すること。|二|出入口之中,一處以上應連接依第41条第1項規定的道路,其他出入口應面向屋外通路。| ^三^幅は、一・二メートル以上とすること。|三|寬度應為1.2m以上。| ^四^幅の合計は、〇・八センチメートルに客席の定員の数を乗じて得た数値以上とすること。|四|寬度合計應為0.8cm乘以觀眾席人數所得的數值以上。| ^2 出入口が面する屋外の通路の幅員は、その通路を使用する出入口の幅の合計以上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2 出入口面向的屋外通路的寬度,應為使用該通路之出入口合計寬度以上。|| ^3 前項の通路は、道路に避難上有効に通ずるように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3 前項的通路設置,應與道路在避難上有效的連通。|| {{tag>[特定建築物 集會演場 出入口空地 門廳 觀眾席主層 避難層 側面空地]}}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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