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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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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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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7|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 1974-02-15初訂 | 1997-04-09修正 | 1997-04-09施行 | |★★ 本條對於五層以上的電影院或集會堂等用途會造成很大的限制,相當重要。||| ---- ^1^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應依左列規定:^^^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代本編第92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一)^寬度在1.5公尺以上。^ ^:::^:::^(二)^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 ^:::^:::^(三)^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 ^:::^:::^(四)^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7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並以一層為限。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1/5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6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7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1/5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4公尺以上。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其中第2、3款有部分參考自東京条例,有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第1款的來源尚不可考,可能為我國原生法規。 * **民國71年**修正,增加限制此類用途在地上層只能設置於高度12m以內,故刪除原第3款(設於5層樓以上的情況)。第2款增訂「室外空地」作為設於地下層時面積上限的放寬但書,刪去原第(二)(三)目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 * **民國86年**修正,第1款又刪去12m的限制,恢復原第3款,並增訂「室外平台」的構造規定;第2款又還原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室外空地」的標準略為調整。 ---- ====法規意義==== *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時,避難與救災的難度增加,故增加額外的要求。本條包括三部分: * **在地上層的情況**:第92條的「三邊走廊」得以陽台或外廊替代,並享有寬度縮減的優惠。 * **在地下層的情況**:有面積、深度、及層數的限制,但設置「室外空地」的情況可不受限制。 * **在地上5層以上的情況**:考慮高樓層且高密度使用空間的水平避難需求,規定大規模觀眾席應設「室外平台」。 * **各層設置門廳**:除了本條規定以外,同編第122條第2款規定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時,各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均應留設「門廳」,以作為緩衝空間。 ---- ====適用對象==== * 依第117條適用本章,且屬於第121條列舉的用途中,其觀眾席主層設於避難層以外的樓層者。 ---- =====條文探討=====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代本編第92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 民國63年的原條文為「除應依本節各有關條文(本編第122條除外)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接通戶外之附室」,然而這些「陽台等」的目的不明,看起來像多餘的規定。 * 民國71年修正時認為本款規定的「陽台等」可以替代同編第92條的走廊。由於第92條的走廊寬度應與觀眾席面積成正比,而本款規定的「陽台等」最小寬度僅需1.5m,於是本款被認為是第92條的放寬但書。不僅寬度可以縮減,「陽台」在容積率計算上也享有優惠。 * ''#同樂會觀點'' 陽台雖然連接外氣、日間的採光較佳,安全性比室內走廊來得高,但是行走速度與室內走廊並沒有不同。以較窄的陽台取代較寬的走廊顯然會延長完成避難所需的時間,兩者的互換性存有疑慮,可能並不是立法原意。若從原法規用語「陽台、露台、或**接通戶外的附室**」,加上第4目的「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組合起來就相當於「**特別安全梯**」。或許這一款最初的用意是「若觀眾席的出入口直接連接特別安全梯,可替代第92條規定的以三邊走廊連接安全梯」。但在日本法令並沒有相似的規定,陽台也不還足以替代「三邊走廊」的緩衝功能,尚難以論斷。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7m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200㎡,並以一層為限。但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1/5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6m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地面下7m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 一般的地下層並無開口可供消防隊員由外部直接進入,避難或消防行為都只能依靠室內的避難路徑,故對設置的深度及規模加以限制。其中7m及200㎡的標準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71年增訂了例外但書,若設置符合規定的「室外空地」,可同時放寬地下深度、面積、及層數。不過,本款對於「觀眾席」與「室外空地」之間的路徑、以及「室外空地」與「地面」之間的路徑並沒有明確規定。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的但書條件是「地下層觀眾席至樓梯的步行距離在30m以下,且樓梯構造提昇為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並未要求設置緩衝的室外空間。 * **台北大巨蛋辦演唱會之適法性疑義**:大巨蛋之建照申請用途為「體育埸(館)」,並未包含演唱會用途,因此並不適用本節規定。至於在「體育埸(館)」辦演唱會是否應適用本條,則尚存疑義。由於大巨蛋的觀眾席主層在基地地面以下10.5m,也未符合本條之但書,而原本申請的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並未排除本條,如果應適用本條,將必須再申請一次性能設計審查。 ^三、位於5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1/5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4m以上。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 **室外平台應設於觀眾席同層**:本款採用「室外平台」一詞,有別於第99條的「屋頂避難平台」。「室外平台」必須設於與觀眾席主層「同一層」;而「屋頂避難平台」則沒有規定必須設置在哪個樓層,也不必然是在最高的屋頂平台。據此推論這可能是強調「水平避難」的需求,但是會對規劃造成相當大的的限制。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中採用「屋上広場」一詞,與百貨店的「屋上広場」用語相同,且並未要求與客席主階同一樓層。 * **最小面積規定的競合**:「該平台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意謂著各層的「室外平台」可以視為「屋頂避難平台」的一部份。而本款規定的「室外平台」最小面積是以「觀眾席面積的1/5」計算,最小為40㎡起跳。但第99條規定的「屋頂避難平台」其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200㎡。究竟本款的「室外平台」最小面積是否受第99條之限制,存有疑義。 * **至少一座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對應第96、99條的規定,「室外平台」及「屋頂避難平台」的樓梯都必須提昇安全等級。但「室外平台」只需設置一座,而「屋頂避難平台」則是所有通達用途樓層的樓梯都必須通達「屋頂避難平台」,兩者規定不同。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中,「屋上広場」只需要連接一般避難階段即可,但必須設置至少兩座。又其中的但書特別值得玩味:如果通往避難層的所有樓梯皆為「特別避難階段」的話,就不必設置「屋上広場」。這意味著主管機關認為往「屋上広場」暫時避難並不是最佳的避難策略,疏散到地面才是,所以「屋上広場」並不是必要的。 * **室外平台不得有頂蓋**:營建署認為「室外平台」其直上方不得有遮蓋物,意即「陽台」不得計入室外平台之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89296號|(86)台內營字第8689296號]]))。這個解釋可能是由「室外平台」的字義所產生。 ---- =====執行疑義===== * **體育館作演唱會使用**:民國107年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的林洲民指出,「台北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的用途申請建照及檢討法規,不符合技術規則第97條及第127條之規定,未來將無法舉行演唱會。109年市府為表示嚴加管理,在使照註記「日後如欲作演唱會使用,應依技術規則第127條討,或申請性能設計審查排除」。不過內政部在105年就已經函釋,體育場館不屬於技術規則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124-1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105)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而且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都曾舉辦演唱會,這些大型活動應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依據相同的理由,大巨蛋毋需適用其他與A-1類組(集會表演)有關的規定。 ---- =====其他相關法規===== *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設計施工編第96條]](安全梯的設置要件,及直通樓梯的防火時效) * [[第4章_避難消防:99_特定用途的屋頂避難平台|設計施工編第99條]](商場和集會表演場的屋頂避難平台) * [[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設計施工編第122條]](集會表演場的前面空地及門廳):該條規定了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時,在各層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設門廳。但本條並未規定門廳與室外平台/室外空地的連接關係。 ----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51条**(主階が避難階以外にある興行場等)|||| ^主階が避難階以外にある興行場等は、次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主層在避難階以外的興行場等,應依以下的規定。|| ^一^耐火建築物とし、かつ、他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とを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又は令第百十二条第十八項第二号に定める特定防火設備で区画すること。|一|建築物應為耐火建築物,其與供其他用途部分之間應以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或令第112条第18項第2号規定的特定防火設備加以区画。| ^二^避難階又は地上に通ずる直通階段のうち、一以上を特別避難階段又は屋外避難階段とし、その他のものを避難階段とすること。|二|通達避難層或地上的直通階段,應有一座以上為特別避難階段或屋外避難階段,其他直通階段應為避難階段。| ^三^主階が地階にある興行場等は、客席の定員を五百人以下とし、かつ、階数は一とすること。ただし、客席部の各部分から地上に通ずる階段の一に至る歩行距離が三十メートル以下であり、その階段を特別避難階段又は屋外避難階段とし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三|主層在地下層的興行場等,其客席的定員限於500人以下,且層數限為1層。但是,客席部的各部分至通往地上的樓梯之一的步行距離在30m以下者,該樓梯為特別避難階段或屋外避難階段的情況,不在此限。| ^四^主階を避難階から数えて五以上の階に設ける場合は、避難の用に供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屋上広場を設け、二以上の避難階段又は特別避難階段によりこれに通ずること。ただし、避難階に通ずる全ての階段を特別避難階段とし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四|主層設於避難階起算5層以上的樓層的情況,應設置供避難用的屋上広場,且應設2座以上的避難階段或特別避難階段通達。但是,通達避難層的全部樓梯皆為特別避難階段的情況,不在此限。| {{tag>[特定建築物 集會表演場 觀眾席主層 避難層]}}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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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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