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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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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30_商場等_出入口空地和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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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3節 商場、餐廳、市場** ======130|(商場等)出入口空地和門廳====== | 1974-02-15初訂 | 2003-03-20修正 | 2003-03-20施行 | |★★ 對本類用途會造成相當大的限制,相當重要。||| ---- ^1^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者,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之2倍,深度應在3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寬度同前款之規定,深度應為5公尺以上。^ ^:::^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門廳淨高應為3公尺以上。^ ^2^前項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東京条例,但做了相當幅度的修改。 * **民國71年**修正,第3款的淨高由3.5m降為3m;增訂第2項。 * **民國94年**修正,修正單位及參照條文編號。 ---- ====法規意義==== * **目的**:與第122條的目的相似。商場、餐廳、市場都是供不特定人使用,在出入口前留設「空地」或「門廳」可以緩和平時通行混雜的情況,當災害發生時也可以供避難或緩和疏散時的混亂,並提供消防救災空間。 ---- ====適用對象==== * 本條僅適用於大型**商場、餐廳、市場**,供前述用途(包括混合使用)之面積合計達1500㎡及2000㎡者。 * **對象單元**是「棟」,與第129條的對象單元(基地)不同。 ---- =====條文探討===== 跟東京条例相比,我國的規定較為模糊曖昧,主要原因是我國將空地寬度的標準與第90-1條規定的「出入口總寬度」綁定,但是當「主要出入口」有2處以上的情況,該「空地/門廳」該如何配置就存有疑義。對照如下: | ^ 我國法規 ^^^ 東京条例 ^ ^空地位置|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應設置2處以上的主要出入口\\ 依規定設置的主要出入口前面| ^空地尺寸|寬度≧出入口總寬度之2倍\\ 淨高≧3m|面積1500~2000㎡|深度3m|沿街面寬≧出入口寬度的2倍\\進深≧5m、高度≧3.5m | ^:::|:::|面積超過2000㎡|深度5m|:::| ^一、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空地或門廳之寬度不得小於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之2倍^ * **主要出入口**:技術規則對於「主要出入口」並沒有具體的定義,本條和第90-1條也沒有明確規定「主要出入口」的數量或位置。不過依圖例121說明①:「**主要出入口**可以集中或分別留設」,似乎意味著本條的「主要出入口」可以任意配置為許多處,也可以指定出入口其中之一為「主要出入口」。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規定大規模店鋪應設置2處以上的避難上有效的「主要出入口」,各「主要出入口」必須面對道路、或敷地內的避難上有效的空地。所謂的「主要出入口」是相對於「職員專用出入口」或「其他避難用出口」。 * **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同編第122條第二款第(二)目採用「第90條第2款((原第90條第2款後來移列為第90-1條第1款,但第122條未配合修正。))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而本款卻是採用「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由於第90-1條共有三款,第二款規定「出入口總寬度」,而第三款規定的是「個別出入口寬度」,究竟本款所稱之是指何者,存有疑義。 * 按圖例121說明⑤(4)(b)之範例,「依本編第90條之1規定**出入口寬度**」應是指第二款的「出入口總寬度」。然而當「主要出入口」有2處以上的情況,各處「主要出入口」前的「空地/門廳」寬度是否皆應依「出入口總寬度」之2倍留設,或可否按比例分配,存有疑義。 * ''#日本法令'' 各「主要出入口」前應設置空地或「寄り付き」,其面寬不能小於各該出入口寬度的2倍。就避難而言分布得較為平均,空地並非集中於一處出入口之前。 * ''#同樂會觀點'' 在大型商場的情況,主要出入口分散設置比集中設置更加安全,本條規定的「空地/門廳」按個別出入口寬度計算、或是按總寬度之比例分布似乎更為合理。 * **空地vs門廳**:「空地」是戶外空間,但「門廳」是室內空間,兩者在避難功能上似乎不具有完全替代性。技術規則規定兩者可互相替代的理由尚不可考。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中規定各「主要出入口」前應設置「避難上有效的空地」,所謂「避難上有效的空地」可以包含符合尺寸規定的「寄り付き」在內,「寄り付き」是對外氣開放的半戶外空間,相當於中文的「門廊」或「出入口雨遮」。 * **出入口空地不得設於無遮簷人行道**:國土署認為無遮簷人行道與騎樓都是專供行人通行,因此比照84年「門廳不得設於騎樓」之函釋,出入口空地不得包含依法留設的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0798號|(114)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0798號]]))。 ^三、……門廳淨高應為3m以上^ * 原規定與東京条例同為3.5m,後修改為3m。 * **門廳不得設於騎樓**:雖然「淨高3m」的標準與「騎樓」相同,但是本條規定的「前面空地」並未允許設置騎樓或門廊等頂蓋。若選擇設置「門廳」,亦不得設置於騎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06444號|(84)台內營字第8406444號]]))。這裡的邏輯有點混亂,也與來源的東京条例大異其趣,請特別留意。 * 同編第122條(集會表演場之出入口空地和門廳)的前面空地則允許設置「有頂蓋的門廊或騎樓」。雖然高度要求同樣為3m,但與本條的規定不同,請稍加留意。 ---- =====執行疑義===== * **第122條空地vs第130條空地**:同一建築物同時包含第122條及第130條規定的用途時,若各用途共用主要出入口,則其前面空地的深度依兩條法規之中較大者留設,其深度不必累加((圖例121說明⑤(3)))。 ---- =====其他相關法規===== * [[第4章_避難消防: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設計施工編第90條]](避難層之出入口) *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設計施工編第90-1條]](特定用途之避難層出入口寬度) ----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23条**(物品販売業を営む店舗及び飲食店)(出入口)|| ^大規模店舗の主要な出入口は、道路又は敷地内の避難上有効な空地に面して、避難上有効に二以上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大規模店鋪的主要出入口,應面向道路、或敷地內的避難上有的空地,並設置避難上有效的2處以上。| ^2 前項の規定により設けた主要な出入口の前面には、間口が出入口の幅の二倍以上で、奥行きが五メートル以上、かつ、高さが三・五メートル以上の寄り付き、空地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2 依前項規定設置的主要出入口的前面,應設置沿街面寬達出入口寬度的2倍以上、進深5m以上、高度3.5m以上的門廊、空地或類似空間。| |{{.:pasted:20260503-100056.png?150}}|{{.:pasted:20260503-100100.png?150}}|{{.:pasted:20260503-100104.png?200}}| | 取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とその解説》 ||| {{tag>[特定建築物 商場 出入口空地 門廳]}} ~~DISCUSSION~~
第5章_特定建築/130_商場等_出入口空地和門廳.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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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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