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總則編:1_依據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總則編|第1條** ======建築技術規則之依據====== | 1974-02-15初訂 | 1975-08-05修正 | 1975-08-05施行 | |說明建築技術規則的上位法源依據,但對規劃設計沒有任何影響。||| ^1^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7條規定訂之。^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全文修正。技術規則在34年初訂的條文與63年全文修正後的條文已無法一一對應,沿續性薄弱,故後文均將63年之「全文修正」簡稱為「初訂」。 * **民國64年**修正,文字微調。 ---- ====法規意義==== * 「建築技術規則」是依據「法律」所訂定的「法規命令」。 ---- =====延伸閱讀===== ====法律概念:法律與命令==== > 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法律與命令|閱讀更多...]] ---- {{tag>[法規命令 命令 法律]}} ~~DISCUSSION~~
總則編/1_依據.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22 02:39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