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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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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3-1_變使之法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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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第3-1條** ======增改建、變更用途之法規適用====== | 1997-04-09初訂 | 1997-04-09施行 | |★★★建築物在變更用途時,並不一定必須適用技術規則的全部條文,而是另有規定。對變更使用可能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增建、改建、變更用途之法規適用)^^ ^1^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86年**增訂,可能是為了對應85年訂定的「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不過依88年公告的「行政程序法」,「命令」不能再授權訂定「命令」,所以92年修正建築法賦與法源,原執行要點於93年廢止,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取代。但是本條並沒有跟著修正。 ---- ====法規意義==== * 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如果要變更使用類組,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原則上「變更使用執照」必須適用申請變更時的法規,但是既有建築物及設備可能難以修改以符合較新的法規,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保持使用變動的彈性,故規定「變更使用」應檢討的項目另行規定,意即只需要檢討指定的法規項目。\\ * 現行的規定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變使辦法)」。\\ * **其他影響**:「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為了因應各種用途之間互相變更的需求,創造了一套新的「使用類組」分類方式。這套分類於民國92年納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3條),並逐漸取代第69條原列表的分類方式。由於技術規則中各章幾乎都有參照第69條原列表的建築物分類,爾後又經過多次修正才消除參照失效的問題。\\ * **增/改建**:增建及改建屬於建築法第9條的「建造行為」,並不適用上述的「變使辦法」。目前沒有針對增建及改建的規定,故必須適用技術規則的所有規定。 ---- =====其他相關法規=====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第86条の7**(既存の建築物に対する制限の緩和) * **建築基準法第87条**(用途の変更に対するこの法律の準用) ---- {{tag>[變更使用 變更用途 增建 改建]}} ~~DISCUSSION~~
總則編/3-1_變使之法規適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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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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