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01000066401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01000066401號 ====== ^100.11.2.^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10月12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0079554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但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又同編第1條第43款規定:「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上開所稱之連棟建築物,係指2棟建築物以上彼此相連者而言,尚不論該建築物其建造執照屬同案或非同案申請、同時或非同時申請,抑或有無拆除重建之行為。至連棟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僅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者,始有前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01000066401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6 08:43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