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84885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0990084885號 ====== ^100.1.17.^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構造及設備變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12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64510100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各款第1目規定,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同編第3章之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查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防火捲門之阻熱性與防火時效分別標示,至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規定,牆壁需各項耐火性能(含阻熱性)合格時間均能達到該等級時間者始為合格防火時效,防火捲門與牆壁防火時效之判定標準不同;又因防火捲門與牆壁材料性質、構造穩定性等性能仍有不同,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之必要路徑,為防護避難人員之安全,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故安全梯四周之牆壁不得以防火捲門替代。| |三、|另「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上開條文第3項業有明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84885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1 05:11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