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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20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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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000020798號 ====== ^100.5.18.^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4 款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0. 04. 06. 函。| |二、|按「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五公尺以上、長五.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4 款所明定,查其修正說明所載「明定汽車昇降機所需機道長寬尺寸,以配合裝置合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3.3 規定之機廂」,又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3.3 節為取代坡道之汽車昇降機規定,是建築技術規則上開條文第 4 款之汽車昇降機,係指取代坡道之汽車昇降機。至無機廂之機械停車設備,不受上開規定第 4 款限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0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20798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0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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