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台內營字第1010800620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1010800620號 ====== ^101.2.3.^內政部函^ **檢送「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基於維護都市景觀,建築物間之日照、通風、採光等功能,爰有適度規範圍牆高度之需要,上開原則請納入地方自治法規,作為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審查之依據。| ===== 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 ===== |一、|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實體部分之高度以不超過二點五公尺為原則。但經建造執照預審或都市設計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圍牆高於二點五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下列場所或設施不受前二點限制:|| |:::|(一)|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例舉監獄、看守所、保安處分處所、收容處所、安置所)。| |:::|(二)|海港、碼頭、航空站及燈塔、飛航服務設施等場所。| |:::|(三)|涉及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之場所。| |:::|(四)|變電所、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或建築物使用類組屬I類者。| |:::|(五)|施工中建築基地之圍籬等防護設施。|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增加圍牆高度必要者。|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台內營字第1010800620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5/27 02:19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