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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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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 ====== ^101.1.5.^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作業廠房單層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2月28日府工建第1000152112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另查本署90年10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517633號函示:「依本部82年8月16日台八二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釋『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工廠類建築物如以連續數樓層為一戶,仍符合前揭函釋…」意即各樓層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均應分別檢討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始得予適當隔間。|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1年/營署建管字第100008372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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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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