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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08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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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020008613號 ====== ^102.2.22.^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2月4日(102)昌總字第0201號函。| |二、|按「……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業有明文,復查同編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第141條並就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訂有規定,是依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防空避難設備,僅符合第141條附建標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為限,超過第141條附建標準部分,即非屬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自無從依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0861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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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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