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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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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署建管第1020003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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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30720號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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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 ====== ^102.12.24.^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法定停車位設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 11. 27. 屏府城管字第 10275728200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來函稱其停車位設置於法定空地,非屬上開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不適用該條文之規定;另同編第 90 條「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B、D、E、F、G 類及 H-1 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並應接通道路。……」依上開第 90 條第 1 款規定設置之避難通路範圍內,不得設置法定停車空間。|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79900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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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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