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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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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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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 ====== ^103.12.3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為農民屢有反映部分農業設施之建築構造及其使用屬性,得有檢討無須申請建築執照之必要性,爰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經本會洽商建築主管機關,就農業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審認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有關「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亦即有涉及建築行為者,始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倘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縱屬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亦無須申請建築執照。爰「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 |:::|(一)|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二)|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1、|非屬建築物之平面型設施,如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等,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2、|部分農業設施內部,雖有鋪設水泥地板,但以鍍鋅錏管等為主要支架,並僅覆蓋塑膠布、遮陰網或防蟲網;或者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屬開放性之生產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如圖例1)| |:::|:::|3、|應申請容許使用,但免申請雜項執照:部分農業設施,如養殖池、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二、|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免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說明如下(如圖例2): (一)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且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二)|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者。|| |三、|請惠予一併轉知貴轄建築主管單位配合辦理。||| |{{.:pasted:20260614-13563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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