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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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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 ====== ^104.6.18.^內政部函^ **有關幼兒園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特定建築物認定疑義案,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陳啟明建築師事務所104年6月4日明建字第10406001號函請示旨揭疑義辦理。| |二、|查本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F-3類組包含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F-3類組為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是有關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場所,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4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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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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