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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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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701號 ====== ^106.5.5.^內政部函^ **有關貴協會函詢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輸配電設備建築物設置防火閘門疑義1案**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協會106年4月20日消師士協順字第1060420號函。| |二、|按「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業已明文。| |三、|又按本部104年11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5136號函釋:「...又經濟部業於104年9月9日公告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爰建築物使用防火閘門者,應依國家標準試驗法試驗,並經評定後取得本部認可通知書始得使用於建築物。至其實施日期,為考量本部辦理指定試驗機構及辦理試驗所需之配合措施及時程,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所詢配電設備建築物其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區劃處,請依上開規定及函釋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701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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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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