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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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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 ====== * 依(108)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3677號將本函停止適用。 ^107.10.12.^內政部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之「電梯間」範圍,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2日府工管一字第1070665584號函及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07392128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第5款規定「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該款為防火避難設施設置數量或等級之計算依據,為維護公共安全,上開規定所稱「電梯間」,指昇降機道,依同編第1條第46款「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079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2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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