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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8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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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8310號 ====== ^107.11.16.^內政部函^ **關於本部107年10月16日内授營建管字第1070817277號函檢送107年9月19日「研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升降平台及動力式操作升降平台管理事宜」會議紀錄修正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31日FDA器字第1079033426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旨揭會議紀錄伍、會議討論之發言摘要: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修正為:「我國對於醫療器材之管理,係針對安全、效能及品質據以評估,其於製造或輸入前須依據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查驗登記,經確認其安全、效能及品質皆合乎規範後,始發給許可證,期限為五年並得展延」。| |三、|檢附修正後之旨揭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2)。|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8310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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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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