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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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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 ====== ^107.4.24.^內政部函^ **有關集合住宅、住宅(原H-2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業經本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1份,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 |二、|前揭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時,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擇要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規定,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組......,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檢討附表(八)時,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H-1組規定辦理並檢討下列事項: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之內部裝修材料須為耐燃3 級以上;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其內部裝修材料須為耐燃2級以上。| |三、|上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須以H-1類組按實際現況用途辦理,其申報頻率為:300平方公尺以上每2年1次;未達300平方公尺每4年1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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