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 ====== ^107.10.24.^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苗栗縣政府|聯絡人:孫立言| **有關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空間是否需防火區劃疑義1事,惠請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9月19日府商建字第107018565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又同編第79條之1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前開第79條之1為不受第79條第1項限制之情形,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者,無須檢討上開第79條,故第79條之1各款所列用途自得免依該條文自成一個區劃。| |三、|另同編第59條之1第3款規定:「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區劃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之分間牆,應依同編第86條規定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營署建管字第1070072461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5/26 09:58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