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1136545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1081136545號 ====== ^108.7.9.^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建築物二層以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投影於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以外範圍,可否不標示「陽臺」及「陽臺(法定空地)」1案**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8年1月24日哲建字第1080124001號函。| |二、|按「建築物二樓以上之陽臺、露臺等未計建築面積部分投影於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外範圍,如未設置平臺或設置之平臺不符本部106年7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063號函釋者,自不得標示為『陽臺』及『陽臺(法定空地)』,不需依同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檢討陽臺面積,並為法定空地,免註記空間名稱。」本部106年12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075601號函業釋示在案。至建築物二樓以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含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投影於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外範圍,該部分已計入建築面積非屬「陽臺(法定空地)」,如未設置平臺或設置之平臺不符本部106年7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063號函釋者,亦不得標示為「陽臺」,其有關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及第162條規定辦理。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8年/營署建管字第1081136545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6 09:01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