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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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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 ====== ^102.7.22.^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卓玲建築師事務所 109 年 06 月 23 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部 101. 11.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11102 號函(如附件 )釋「按『......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所明定。......是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二十五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上開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條文業修正為「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依本部上開函意旨及現行條文,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二十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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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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