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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6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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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6694號 ====== ^109.10.6.^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第1款樓地板面積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曾國立建築師事務所109年7月10日國立建字第109071043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規定:「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避難層供A、B、D、E、F、G類或H-1組使用部分如未與其他樓層使用共同之出入口通往屋外,其樓地板面積得不納入上開第90條第1款合計。|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669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2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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