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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91169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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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091169513號 ====== ^109.8.17.^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基地跨越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二種編定用地別,得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規定合併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 05. 21. 屏府城管字第 10919124900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 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本案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合併申請建築一節,按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 11 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土地使用性質相符,具有上開一宗土地之連帶使用性,得合併申請建築,惟按上開第 29 條規定,僅就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應分別配置及檢討,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9年/營署建管字第109116951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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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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