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38974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1100038974號 ====== ^110.5.31.^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C-1汽車修理場是否需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檢討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5月1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4864100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所列C-1類組使用項目舉例:「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等類似場所。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等類似場所。」上列使用項目非屬工廠者,自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之適用範疇。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依法秉權核處。|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3897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8 07:41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