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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8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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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8520號 ====== ^111.10.24.^內政部函^ |說明:|| |一、|依監察院111年8月22日院台內字第1111930372號函檢送調查意見(111內調40):「四、建築基地未連接建築線而以基地外他人土地為私設通路以連接建築線請照建築者,究應如何防範該私設通路嗣後遭移轉致損及起造人及其他第三人之權益,尚乏有效機制……」辦理。| |二、|依本部106年3月28日[[..: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說明四,有關私設通路之認定,區分為建築基地外私設通路及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2種情況。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自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如依當時法令規定檢討,雖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惟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並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三、|為保障民眾權益,建築執照之私設通路應確實辦理套繪,並於套繪圖資明確區分「建築基地外私設通路」及「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2種情況。套繪圖資訊應公開並提供民眾查詢,如未及於補辦套繪,遇有民眾查詢時,請確實積極協助查明。如係主管機關未經查明而提供民眾錯誤資訊致權益受損者,涉及損害賠償責任仍應依法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8520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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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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