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94859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1100094859號 ====== ^111.1.7.^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規定之防火時效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0. 12. 03. 110(原大)字第 1100000031 號函。| |二、|本署 104. 10.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5987 號函(註)釋:「……『按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表列標準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同編第 70 條規定之防火時效。揆諸上開第 69 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因火災損壞結構系統致迅速倒塌,又主要構造部分構件之毀損影響整體結構系統。是依上開第69 條之立法意旨,同一基地內多棟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獨立分開者,始得分別依上開第 69 條檢討應否為防火構造。』即二建築物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均獨立分開不相連者,始得分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檢討應否為防火構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有關防火時效之檢討標準,應與同編第 69 條一致,即二建築物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均獨立分開不相連者,始得分別依第 70 條檢討主要構造應達之防火時效。| |三、|另所詢陽臺結構樑、外牆裝飾物及其輔助固定樑是否為主要構造一節,「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建築法第 8 條已有明定,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圖說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註:104. 10.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5987 號詳本章第 69 條解釋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00094859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0 09:26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