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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25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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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110025329號 ====== ^111.4.22.^內政部函^ **有關申請使用執照時,綠建材標章已逾有效期限,是否得認定為綠建材之有效認可文件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111年3月28日建研環字第1117600604號函轉貴公司111年3月22日(111)中音業發字第0101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70條申請使用執照、第77條之2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下列資料:……(4)綠建材之有效認可文件」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9點建築綠建材設計審查相關資料及文件業已明定,故原則上申請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及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之綠建材認可文件自應為有效期限內,惟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其申請建築許可之處理程序終結,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前,是以,如於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施工勘驗、竣工查驗或申請變更設計時,已檢附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綠建材標章等認可文件者,後續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如該認可文件已逾有效期限,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作為申請使用執照所須檢附文件之一。| |三、|建築工程之契約行為,與建築許可行為不同,屬私契約關係,要於簽約時雙方合意使用之綠建材標章等尚在有效期限內,其後縱該標章逾有效期限,該標章仍得作為履約契約所需檢附文件之一,以維持契約穩定性,減少履約爭議。|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25329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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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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