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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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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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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 ====== ^111.7.5.^內政部函^ **有關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陽台,是否可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5月25日高市陳建師字第1110525003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第3項規定:「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分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另依本部88年7月13日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函:「……第163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與第2條私設通路之規定相同部分,得依照同編第2條之圖例2-(1)及圖例2-(3)之規定辦理。」查第2條之圖例2-(1)說明3:「通路穿越建築物之地面層時,其容許之穿越深度係包括外牆留設之陽台。」旨揭疑義除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尚應視個案通路規劃設計是否可確保救助人員有安全進入建築物之路徑認定。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備妥相關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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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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