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 ====== ^111.10.3.^內政部營建署函^ |正本:基隆市政府|聯絡人:蔡瑞艇| **有關貴府檢送111年9月5日召開「基隆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搭蓋防漏設施處理規則」修正案第2次研討會議紀錄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111年9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242176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會議紀錄:「……五、各單位及各委員意見……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黃秀萍科長:……2.原有『非屬』現行技規#99限制應留設避難平台之合法建築物,其原留設之屋頂避難平台得適用本規則,『無需再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1節,查本署110年3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46202號函釋(如附件),業針對86年4月9日修正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避難平台」如經評估已無留設之必要,得依法檢討辦理變更或按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規定納入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釋示在案,謹提供參處。|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4 03:56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