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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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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
•
營署建管字第1040073923號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44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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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111144557號 ====== ^111.7.12.^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設有樓板之管道間應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區劃分隔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林美娜小姐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揆諸上開規定之意旨,係因該等空間形成連續樓層之樓地板缺口,於火災時成為火煙迅速垂直蔓延至其他樓層之途徑,爰規定該等空間與同樓層其他部分以具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等區劃分隔。至管道間內如有連續之防火構造樓地板,且貫穿管道間內樓地板之風管或其他管線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符合同編第85條規定,未形成樓地板之缺口,非屬上開第79條之2第1項規範之「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其四周牆壁及維修門得免適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4455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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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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