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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73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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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111173567號 ====== ^111.8.23.^內政部營建署函^ **有關貴局函詢申請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竣工檢查無舊有昇降設備出廠證明後續辦理方式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11年7月8日新北工使字第1111258094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1)、本部102年6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6350號函(如附件2),業針對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是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態樣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申請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時未檢附舊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原始出廠證明及相關規格資料或建築執照相關圖說無建築物昇降設備出廠規格原始資料可稽,致無法據以研判是否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1節,因應替代作法應由原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協助提供該機種之設計載重、速度、驅動方式(油壓式、鋼索式無機房、鋼索式有機房、捲筒式)等相關資訊;倘原專業廠商已歇業無從提供原始資料,當由新專業廠商依其專業就既有昇降設備現況研判前開相關資訊;再依循上開本部102年6月10日函釋示,據以研判是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利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相關手續。| |四、|旨揭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請依上開法令規定、函釋及貴府相關自治法規意旨,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117356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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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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