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333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333號 ====== ^112.2.8.^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寛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辯理,請査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000 建築師事務所112 年1 月13 B 致該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條文規定:「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寛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依本部上開函意旨及現行條文,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 20 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前經本部 109.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2277 號函(註)釋示在案,上開「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之柱,係指未與牆壁相連之柱。至有牆壁相連之柱,停車位長邊距離牆壁或連接牆壁之柱最近處未達 20 公分者,停車位寬度不得寛減。| *註: 109. 07. 2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2277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333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0 02:36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