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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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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35號 ====== ^112.8.17.^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擬變更設計申請基地範圍 變更,不增加基地面積,是否得依本部87年7月2日台(87 )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1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12年5月19日申請書。| |二、|本部營建署103年1年29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311號函(如附件)釋:「……『原基地以換地方式,調整基地範圍,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之前提下辦理變更設計』乙節,如建築基地範圍已有變更,不符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規定,爰在處理程序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仍應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法令規定辦理。」請依本部營建署前揭函示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1135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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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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