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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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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 ====== ^112.3.20.^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台電變電所停車空間加倍設置及附建防空避難室之解釋令是否廢止,復如說明,請査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事務所 112. 03. 03. 闊建字第 1120303003 號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故如當地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已有停車空間之規定,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始依該條表列規定設置。先予敘明。| |三、|査本部 83. 09. 02. 台(83) 內營字第 8304523 號函有關屋內式變電所附設停車空間之解釋,尚無廢止或停止適用,惟有關應否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上開第 59 條附表說明(五)業已修正,規定:「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乎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查變電所依本部前揭函釋「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得視為前揭條文附表第五類建築物」,非屬説明(五)規範對象,爰依現行條文,自免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另本部 77. 11. 28. 台(77)內營字第 652899 號函釋變電所免設防空避難室1 節,仍可適用。|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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