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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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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763號 ====== ^113.4.2.^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關於貴事務所函詢無障礙樓梯是否無須通達非居室空間之地下室,或得以無障礙電梯替代無障礙樓梯檢討為無障礙垂直通路釋疑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3月20日113任陞函釋字第11303200000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9款、第167條及第167條之2分別規定:「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已有明定。| |三、|綜上,建築物應設置至少一座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之直通樓梯。來函所詢事宜,請依上述有關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書圖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76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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