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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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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5年:經授水字第11560017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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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授水字第11560017230號 ====== ^115.10.27.^經濟部函^ |正本:某事務所|聯絡人:牛志傑| **所詢有關單獨申請雜項執照(圍牆)是否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5年10月13日115建師字第091號函。| |二、|查內政部營建署98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函送98年12月10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一)略以:「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第298條]]業就…、建築基地保水、…等,分別規定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是有關建築法第7條所指圍牆符合上開規定者,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之規定」。| |三、|「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本部前係依水利法第83-13條參考建築法規及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108年3月15日會銜訂定,考量單獨申請雜項執照(圍牆)因未涉新建、改建之建造執照申請,爰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免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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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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