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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0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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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580822號 ====== ^63.4.27.^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63. 02. 04. 建四字第 16222 號函。| |二、|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得結論如次:「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寬度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申請建築時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四公尺為建築線,其退縮部份,得以空地計算。」|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80822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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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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