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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47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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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47044號 ====== ^71.1.5.^內政部函^ **貴府函為國民中小學興建廁所及廚房請准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0.09.21.(70)高市府教三字第023111號函。| |二、|按學校興建廚房與廁所,如屬單獨建造,既不因此增加學校人數,得免將廚房與廁所之樓地板面積,計入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47044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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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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