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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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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58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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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158223號 ====== ^72.5.11.^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經建築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其增加基地面積申請平面增建,原留設之防火巷可否予以廢除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2.04.19.72建四字第81546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經建築竣工,領得使用執照後,巳完成建築程序,其再合併鄰地而為建築,則係另一建築行為,應依照行為時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但其再合併建築之所謂鄰地,為原留設之防火巷者,縱令土地為其所有,亦應查明有無地役權,或公共地役關係而為審定,不得輕言廢止,以維私、公權益,此在執行上當無何困難之處。|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5822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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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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