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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4年:台內營字第311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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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311733號 ====== *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60-21 * 民國82年同編第59-1條第4款已刪去「防火間隔不得作為停車空間」之規定 ^74.5.20.^內政部函^ **內政部研商「同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3公尺防火間得否設置汽車坡道」一案會議結論** |內政部會商結論:按建築基地留設之防火隔具有延阻火災及便利避難、救災之功能。防火間隔得否設置汽車坡道,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尚無明文。同一基地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可否設置汽車坡道,應請主管機關就基地實際狀況,在不妨礙防火間隔及避難功能並兼顧便利救災行動之原則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4年/台內營字第311733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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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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