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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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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6860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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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6860135號 ====== ^78.4.6.^內政部函^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五條有關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兼復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8.03.03.北市工建字第61478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78.03.09.高市工務建字第6528號暨78.03.03.高市工務建字第6040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 |一、|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目,供醫院或診所所使用之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係指供病房使用之樓層,該層病房樓地板面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者而言,超過上述樓地板面積需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 |二、|關於複層式集合住宅除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四目者外其直通樓梯仍應於每一層設置開口。| |三、|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公布施行前之原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仍應依該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另應請省市政府迅即研擬「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抵繳代金辦法」送部核定。| |四、|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計算檢討,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十四節有關規定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6860135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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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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