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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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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45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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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745287號 ====== ^78.10.20.^內政部函^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78.09.21北市工建字第66505號函。| |二、|按直通樓梯應通達避難層或地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業已明示,至地面層以上設置之直通樓梯是否應通達地下層,查法尚無強制之規定。| |三、|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目「………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是另一處進出口得通達室內,惟其進出口應設於何處,尚無限制,應以無妨礙防空避難之使用為原則。|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45287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2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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