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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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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營署建字第6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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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署建字第6619號 ====== ^81.6.4.^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一、|復貴司81.05.19(81)戶司發字第8150196號書函。| |二、|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地下層屬依法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為建築物之必要設施,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所共有。另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者,依本部72.03.07.台內營字第142352號函及70.11.19.台內營字第50561號函等規定及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具有獨立之出入口,且其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為利於辦理產權登記,似可核發門牌或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復請查照。|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營署建字第6619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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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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