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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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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3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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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283204號 ====== ^82.8.12.^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第 1 款第 3 目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2. 04. 21. (82)建四字第 18376 號函。| |二、|按車道除進出口分別設置(二個以上),單向通行者得設置單車道外,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而停車位於地下室由最低層至避難層,或由地面層之最上層至避難層之室內停車算起至五十輛以前設單車道,五十輛以後則需設置雙車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3 款所明定(註)。至同編第 61 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為便利汽車進出停車空間,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係指角度超過六十度以上之停車位,車位前方應留設五.五公尺以上之空間(含規定車道寬度),但除該部分以外之車道寬度則應符合同編第 60 條規定。| ※註:請依現行條文辦理。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320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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