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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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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 ====== ^82.9.21.^內政部函^ **檢送「研商地下建築物地下使用單元疑義及建照申請案其同一樓層各戶經由露台通達安全梯可否核准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紀錄>>||| |結論:||| |一、|關於地下建築物「地下使用單元」之認定疑義:|| |:::|(一)|地下使用單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為「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分關係之二種以上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係指地下使用單元應依其使用性質區劃分隔。| |:::|(二)|為防災及避難,「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OOO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OOO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區劃分隔。」此為同編第二百零二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地下使用單元鄰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此為同編第一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地下建築物之設計原則,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專章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建照申請案,其同一樓層各戶經由露台通達安全梯是否可予核准疑義:|| |:::|建築物各層除位於避難層或地面層外,應不得以露台或平台做為各戶進出直通樓梯之走道。||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091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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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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