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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04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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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304277號 ====== ^83.8.16.^內政部函^ **關於醫院建築於申請平面增建,其防空避難設備,可否比照學校及工廠(註)按其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0.75平方公尺計算方式檢討,如符合標準免再增附建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83.06.06.(83)建四字第49862號函。| |二、|查醫院係對不特定之病患提供醫療服務處所,平時不論住院或門診,尚有病患家屬陪客進出,其於戰時可能須容納大量傷患,故醫院需能提供行動不便傷患及時就地避難之防空避難設備至關重要,此與學校、工廠有特定使用對象不同,不應比照學校、工廠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0.75平方公尺,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04277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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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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