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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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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78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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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378566號 ====== ^83.2.17.^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乙案,請依說明二,在符合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原則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83.02.01警署消字第9448號函辦理兼復貴局82.11.03北市工建字第67256號函。| |二、|查建築物用途變更,應設置特別安全梯時,若僅於一般安全梯,就單一或部分樓層加設排煙設備,因與法定特別安全梯構造有違,難謂為特別安全梯;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之用途場所,多係供不特定多數人同時進出使用,災害及人民安全顧慮極高,其於建築物整體安全考量,若僅於變更用途樓層之安全梯增設排煙設備,而欲視同符合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特別安全梯「應經由陽台或本編規定之排煙室,始得進入」之規定,則一有災害發生勢無法提供具體安全的避難逃生路徑通達避難層。|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78566號.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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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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