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406696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406696號 ====== ^84.10.11.^內政部函^ **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一樓用途為「店舖」,二樓至四樓為辦公室等用途建築物,其樓地板挑空部份之位置、面積及高度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84.9.14八四建四字第87770號函。| |二、|查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住宅、集合住宅等用途建築物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位置、面積及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設置,至非屬上開用途使用建築物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尚不受上揭條文限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406696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6 09:32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