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008號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 台內營字第8480008號 ====== ^84.7.4.^內政部函^ **檢送「建築物在冬至日對鄰近基地所造成之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陰影範圍可否投影於已開闢之公園廣場等永久性空地」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記錄>>| |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 項「...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該所稱基地,係指可建築土地而言。是可建築之土地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得作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均應依前開條文檢討辦理。至前揭以外不供建築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屬同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規定之永久性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會同都市計畫該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或依法確為不供作建築使用之土地者,得不受前開條文限制。|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008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04 03:46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