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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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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 ====== ^84.7.2.^內政部函^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停車設置規定執行疑義,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 84. 06. 15. 建師全聯(84)字第 262 號函轉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84. 06. 09. 84(十)會字第 0580 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1 款規定「˙˙˙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係指設置於室內各層全部停車位之一半,不適用於同條第 2 款之機械停車設備;又同編第 59-1 條第 5 款明定,附設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 136 條至第 139 條規定辦理,是如未超過三○輛者,自無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之適用。至起造人依實際需要增設之停車空間,依同編第 162 條第 2 款規定得不計入容積認定。|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0071號.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0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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